
日前,最高法相关人员表示,2026年,最高法将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。这一表态立即引起资本市场高度关注。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无疑值得肯定,但关键在于能够执行到位。
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是资本市场的一颗“毒瘤”,其危害性不言而喻。不过,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,即使投资者因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而导致利益受损,也常常遭遇维权无门的境地。也正因为如此,市场上呼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声音从未停止。
虽然我国资本市场诞生至今只有三十余年,但违规违法现象却已较为常见。比如,来自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,2025年,全国法院审结涉证券、期货、基金等资本市场案件2.5万件,同比增长53.6%。无论从绝对数量看,还是从同比增幅看,都不是小数目。更何况,这还只是已经审结的案件数量。
此前,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一度大有泛滥成灾之势。即便证监会通过立案调查对违法违规事实作出认定,并给予行政处罚,但由于缺乏相应司法解释,投资者维权往往难如登天。而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后,这一格局已明显改观。
对于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,由于案件往往更为复杂、隐蔽性更强,且调查取证难度更大,因此,基于事实作出权威认定,是严厉打击违规者的第一步。如果连基本事实都难以认定,民事赔偿又谈何容易?
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相比,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,包括但不限于行为本质、行为方式、行为主体、信息基础、主观目的等。以行为主体为例,虚假陈述的主体往往是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,而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的主体则可能是机构投资者、内幕信息知情人,当然也可能是上市公司。行为主体的不同,可能导致最终在赔偿执行过程中出现无法落实到位的情形。
从已公开披露的案例来看,无论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,还是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,在民事赔偿问题上,都难以实现两个“全覆盖”,即利益受损投资者实现全覆盖,以及投资者损失实现全覆盖。这也意味着,即便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,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,仍然存在一定漏洞。
在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出台并实施后,上述两个“全覆盖”同样可能重演。个人以为,这只是赔偿投资者执行过程中的一个方面。更值得关注的是,由于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的主体与虚假陈述可能不同,赔偿执行不到位的状况甚至可能成为常态。
比如,当内幕交易的赔偿主体为自然人时,如果赔偿金额巨大,自然人可能无法对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进行全额赔偿。再比如,当操纵市场的赔偿主体为相关机构时,在赔偿金额非常巨大的情况下,机构同样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履行赔偿责任。
那么,在这种情况下,如何确保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真正执行到位,显然是一个必须直面的问题。否则,既可能出现投资者利益受损却得不到充分赔偿的现象,也可能导致违规者未能受到应有惩罚。而这显然是我们不愿看到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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